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领、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,实行市州、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三级残疾人联合会(以下简称“残联”)管理发放制度。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(街道)残联提出办证申请。凡具有我省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肢体、智力、精神及多重残疾人,均应发给残疾人证。
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残疾人证时,应以书面形式,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残疾人证。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、代理事项,并由申请人签名。
核发残疾人证程序
(一)申请。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(或代理人),需持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病历资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,向户籍所在地乡镇(街道)残联提出办证申请,填写申请表、评定表各1份,确保相关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言语障碍者,年满4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。
精神障碍者,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。
因病致残者,在治疗期终结后、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。
(二)受理。乡镇(街道)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,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、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病历资料(肢体明显残疾者可不提供)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。凡资料不全者,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;对提供虚假信息者,不予受理。
(三)残疾评定。县级残联在收到乡镇(街道)残联提交的办证申请人相关材料后,应会同卫生计生部门,依据《甘肃省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评定工作规程》),定期、有组织地集中开展残疾评定工作(具体内容详见《评定工作规程》)。
(四)初审、回访、公示。乡镇(街道)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,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;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残专家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,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,回访结果供评残委员会参考。
对符合残疾标准的,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(社区)公示,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结束后,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。
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,不进行初审和公示。
(五)审核、批准、备案。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》,对申请人办证申请、残疾评定结论、公示结果、乡镇(街道)残联的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。对于符合残疾标准、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符合规定、公示结果无异议的,由县级残联予以批准,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,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、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,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系统,并留存申请表、评定表、登记表等档案资料。
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,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,不予批准,相关材料留存。
(六)发放。乡镇(街道)残联发放上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。
(七)领取。申请人到乡镇(街道)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。
办理残疾人证,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。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、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,原则上由个人自理,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;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残医疗费用,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减免办法。
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。期满应重新评定,由持证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免费换领,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。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,也可由其代理人持村(社区)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代为办理。
残疾人证遗失,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。第一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,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“B1”,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“B2”,以此类推。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,同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和动态更新系统中注销。
残疾人证污、损影响正常使用的,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免费换领。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,原有证件应当场做作废处理。